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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Johnson Loses Antitrust Lawsuit in China

August 4th, 2013 | by

A Chinese court reportedly ruled Thursday that Johnson & Johnson Medical China Ltd. had violated the country’s antitrust law by setting minimum resale prices for one of its medical product distributors, slapping the company with 530,000 yuan ($86,000) in damages.

The ruling marks the first time a private plaintiff has successfully brought a claim under China’s five-year-old Anti-Monopoly Law, according to the paper. (Source: Law360)

全国首例纵向垄断纠纷 强生医疗被判赔53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核心提示:全国首例纵向垄断纠纷——强生医疗被诉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终审宣判,强生医疗垄断成立,在判决中,强生(上海)医疗器 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者合称“强生医疗”)须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 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全国首例纵向垄断纠纷——强生医疗被诉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终审宣判,强生医疗垄断成立,该案也成为《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的最好注脚,它还是我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

在判决中,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者合称“强生医疗”)须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有未尽之罚?

锐邦公司是强生医疗的产品经销商,在北京地区从事医用吻合器和缝线产品的销售业务,两者合作长达15年。2008年1月,强生医疗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同时制定了锐邦公司在经销区域、指标以及最低售价等方面的条款。

几个月后,因在北大人民医院采购竞标过程中,锐邦公司违反上述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条款而降低价格竞标。强生医疗以此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取消其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并停止向锐邦公司供货。为此,两家公司还多次因货款纠纷对簿公堂。

2010年,锐邦公司认为其和强生医疗起草的价格协议有垄断之嫌,诉至法院索赔1440万元。2012年5月18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判,驳回锐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锐邦公司不服判决随即上诉至上海高院。

昨天,上海高院的判决书显示:案件所涉的中国医用缝线产品市场中,强生医疗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和定价能力,它在2008年《购销合同》以及其附件中制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垄断协议。

最终,合议庭确认,强生医疗应该对锐邦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限于其2008年因缝线产品销售额减少造成的正常利润53万元。而其他如“可以 期待获得利润损失”、“员工遣散费”、“经销推广费用”等1300多万元诉请都不予支持。对比其诉讼成本,有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

对此,该案审判长丁文联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之所以判赔结果和诉请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看上诉人的损失是否与垄断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审查,法院只认可因为强生医疗断货给上诉人造成的利润损失。

由于垄断行为可能面临民事和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也可以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处罚,那么强生医疗是否还有未尽之“罚”。丁文联说,法院只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并不会针对强生医疗的垄断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因为在民事判决里,强生医疗已经承担了它的法律责任。

里程碑判决

强生医疗被诉垄断案一波三折,历经三年审判,前后四次开庭审理,一审被驳回,终审上演“大翻盘”的“逆袭”结局。

作为国内首例纵向垄断纠纷,本案在国内反垄断诉讼历史上创造了诸多先例:多达4万余字的终审判决书“半判决半法理”、诉讼双方均委托经济学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等,这为《反垄断法》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提供了示范。

该案中,对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上海高院总结了四大方法,即依据“相关市场”、“市场地位”、“行为动机”、“竞争效果”进行分析评 价。就如合议庭对“强生公司涉案产品在中国市场15年间价格基本不变”这一事实的认定,成为考量强生医疗“市场地位”与“竞争效果”的关键点,对此经济学 家亦各有看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认为,15年价格基本不变,系强生医疗对其缝线产品采取跨期价格歧视策略的结果,它让社会总福利遭受无谓损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则认为,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其相对价格一直在下降,社会总福利并未减少。

合议庭最后认定,强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变的价格从容应对竞争,充分说明强生公司对其缝线产品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涉案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又更加巩固了强生 公司的定价能力。这一判定思路也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在维护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方面。

正基于上述种种,本案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誉为“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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