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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Version of Patient Record Management

January 7th, 2014 | by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has recently updated the regulation of patient record management, where more specific demands regarding borrowing and unsealing deceased patient records are mentioned. This action is aimed to help with medical disputes.

Although it’s written that 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s have the same effect as paper-based patient record, nationwide paperless patient record is yet to achieve due to lack of detailed regulation.

病历管理新规 有进步也有妥协

来源:健康报

核心提示: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已经于1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给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带来哪些影响?又会给患者带来哪些便利?哪些条款尚存争议?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病案管理实践和相关法律研究的权威专家。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已经于1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给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带来哪些影响?又会给患者带来哪些便利?哪些条款尚存争议?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从事病案管理实践和相关法律研究的权威专家。

身份证号与病案号关联

死亡患者病历复印规定更明确

相较于2002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新规增加了许多细致的条款。如明确要求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借阅病历须在3日内归还等。

“新规更加明确、具体,对病历管理中的模糊地带进行了规范,也考虑到了医疗机构的现实难处。”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医务部主任、病案统计室主任焦建军教授举例 说,新规要求身份证号与病案号相关联,这对纠正目前“一位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建有多个病历,且多个病历采用不同病案号”的现实情况,将起到积极作用。焦建 军说,很多患者为了报销方便,会用参加医保的亲友的名字就诊,当患者在治疗期间死亡或遇其他意外情况时,家属才来要求改名,新规的实施有望减少这些情况的 发生。

对于新规中封存病历应签封复制件的规定,北京协和医院病案科主任刘爱民深表赞同。“在以往的规定中,封存病历一般指的是原件。而如果封存病历时患者还未完 成治疗,医院就难以得知患者的既往病情,这对患者的治疗大为不利。新规明确,在病历复印件封存后,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这利于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和患 者利益。”刘爱民说。

北京医院医务处副处长魏亮瑜认为,对于复印病历的申请人,新规用“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取代了2002版规定中的“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更加明确,也利于操作。

门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

专家建议也可由医患协商解决

2002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 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而新规明确,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这算是一个不小的变化。

支持者表示,这样的变化突出了患者权益。焦建军认为,一家大型三甲医院每年有上百万人次的门诊量,大多数医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保证这么多门急诊病案 的管理。门诊病历丢失、病案提供不及时,都是医患纠纷的常见起因。此次新规明确医院可以不承担病历的管理责任,是考虑到了全国绝大多数医院的实际情况。

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由医院保管门急诊病案,有利于发挥其巨大的科研价值。以北京协和医院为例,该院很早就建立了大病历制度,要求医务人员为具有研究意义 的门急诊患者建立病历档案。刘爱民介绍,目前该院平均每天有约4500份大病历由医院保存,如果失去了这一大块资源,对医院学科发展、科研和教学来讲都是 一大损失。此外,患者保存的病历一旦丢失,对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病情不利,将影响医疗的连续性。

对于这些争议,魏亮瑜认为,新规中的这一条款除了考虑到大多数医院的现实,也给患者带来了更多便捷。由患者保存病历,有利于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生完整了解其 病情,也能更好地保护患者隐私。而新规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医院的需求,规定同时提出,“医院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或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其法定代 表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实际上,由谁保管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医患协商来解决,主动权双方都有。”魏亮瑜说。

电子病历法律地位仍未确定

封存病历期限亦有待明确

新规规定“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事实上,医院电子病历经过几年运行,如今已基本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近年来,各级医院在电 子病历上都投入很多,希望借此实现病历无纸化,减少相关开支,降低成本。“医院有了电子病历,就可以实现病历无纸化吗?”焦建军告诉记者,他曾就此问题咨 询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员,但对方表示,目前还不能这么理解。

魏亮瑜说,我国虽然有了《电子签名法》,但法律的规定还太宽泛。针对电子病历来说,要包含哪些要素才成为电子病历?如何使它具备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如何才 能被认可?谁来认可?这都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工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共同协商出台一个“规矩”,从技术、法律上给予明确。

采访中,专家还谈到了对加强病历管理的期望。

“新规对病历封存期限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焦建军说,封存的病历要单独保管,没有封存期限的限制,会导致病历占用空间越来越多。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医院都 会在封存病历时写一个时限,许多医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效诉讼期,把这一时限定为2年。但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合规?封存病历到期如何处理?这些都有待进 一步明确。

在新规中,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范围相较以往并没有作出太多调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除了一些客观的病历资料,患者的病程、手术讨论和死亡讨论等 主观病历资料也应当在可以复制之列。但目前新规里还没有涉及这些内容。希望今后调整的步子可以更大一些,与法律要求更好地接轨。”魏亮瑜说。
(责任编辑:fan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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